2024-03-28
根据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证券承销可分为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我国证券法第26条第1款即明确规定了“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1.证券代销
根据证券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付资金,对未能售完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故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由发行人自己承担。因此,发行人为降低发行风险,往往会在代销合同中特别约定,承销商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促使证券发行获得最大认购数量。由于在证券代销中,承销商不能保证使发行人及时全部获得所需款项,故代销方式只有那些知名度或信用等级高、市场信息充分并相信证券能在短期内顺利售出的发行人才会选择。
在我国,证券代销主要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股票公开发行中很少采用该证券承销方式。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该办法第24条还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证券包销
根据证券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在证券包销中,承销商与发行人商定发行底价,签订包销协议书,然后组织力量在证券市场以某种方式进行销售。当实际招募额达不到预定发行额时,剩余部分由承销商全部承购下来,并由承销商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由于证券包销能将证券发行失败的主要风险转移于承销商,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的发行风险,因而该承销方式已成为各国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时适用最广泛的证券承销方式。我国公开发行股票时基本上都采取的是证券包销方式。不过,法律未对此作强制性规定。证券包销可分为三种方式: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与定额包销。但我国证券法仅确认了全额包销、余额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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